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6月、5月、4月、3年2月(聲請意旨漏載部分罪刑,以後述者為準),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42422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甲○○㈠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95年
7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11月8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判決,駁回上訴;復被告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6年3月8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22日以95年度易字第1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7年4月21日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5日以96年度易字第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7月26日以96年度簡字第3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同院於96年9月2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1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2月12日以96年度簡字第8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施用第二級毒品)、3月(持有第二級毒品)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3月13日以96年度易字第3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14日以98年度易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上開㈠、㈡之罪經本院於96年9月1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11號裁定,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上開㈢至㈦之罪經本院於98年9月21日以98年度聲字第228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復接續執行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㈡嗣受刑人於96年8月17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於99年10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5月9日,復因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日數94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記載為10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記載為101年1月30日)各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65號函所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