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06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張家瑜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7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在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7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加計【附表】編號7所判處有期徒刑2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7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2.14│98.02.14│98.02.25│├────────┼─────────────┼─────────────┼─────────────┤│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23號│度毒偵字第523號│度毒偵字第37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42號│98年度審訴字第342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8.20│98.08.20│98.08.24│├───┼────┼─────────────┼─────────────┼─────────────┤││法院│││││確定├────┤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判決├────┼─────────────┼─────────────┼─────────────┤││判決確定│98.09.10│98.09.10│98.09.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526號應執行刑7月│度執字第2526號應執行刑7月│度執字第2461號應執行刑8月│││(投檢99執更339號)│(投檢99執更339號)│(投檢99執更33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2.25│98.07.06│98.07.07│├────────┼─────────────┼─────────────┼─────────────┤│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374號│度毒偵字第663號│度毒偵字第663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2號│98年度審訴字第437號│98年度審訴字第4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8.24│98.12.30│98.12.30│├───┼────┼─────────────┼─────────────┼─────────────┤││法院│││││確定├────┤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判決├────┼─────────────┼─────────────┼─────────────┤││判決確定│99.09.10│99.01.18│99.01.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2461號應執行刑8月│度執字第336號應執行刑9月(│度執字第336號應執行刑9月(│││(投檢99執更339號)│投檢99執更339號)│投檢99執更339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02.01│├────────┼─────────────┤│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469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0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0.28│├───┼────┼─────────────┤││法院│││確定├────┤同上│││案號│││判決├────┼─────────────┤││判決確定│100.10.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37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