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陳韓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遲元皓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提出訴狀繕本二份供本院送達之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