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98號
原告 張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佳 、 楊朝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98號
原告 張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佳 、 楊朝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