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98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共危險案件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之訴訟代理人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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