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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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鈺蓁 即聯合護理之家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劉子豪 律師 陳永群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桂珠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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