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八號
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戊○○原告己○○○被告乙○○
甲○○○○○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