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徐啟榮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律師被告 戴宏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陳薏伩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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