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0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劉瑄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德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柏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以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裁定補繳再審裁判費(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029號),抗告人未據繳納為由,裁定駁回再審之訴,惟抗告人於107年7月20日提起再審之訴,當日即已如數繳納再審裁判費,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黃宣撫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