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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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鎗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