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942號聲請人甲○○
樓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釋明(即原持有人 黃協 與聲請人之權利移轉關係為何)。
二、如聲請人與原持有人為繼承關係,請提出: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