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苙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續字第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部分:㈠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該院民國107年10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051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確有第二級毒品無訛(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中,縱檢出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但因成分無法完全析離,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僅文字修正,無涉於新舊法比較)。次按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98年5月20日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乃予除罪化(修正後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一定數量以上者,已制定刑罰)。惟鑑於第三級毒品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
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應係專指查獲之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查獲供施用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除非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被告行為時法),應依該條例第11條第5項處罰,持有之該項毒品,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該項規定沒收外,僅能依該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行政罰規定,以其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亦足參照)。
㈡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固扣得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
含第三級毒品等物,有前揭鑑定書可查,然被告所犯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其驗尿結果既乏第三級毒品陽性反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遑論卷內亦無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相關事證,自非刑法上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行政沒入銷燬或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單位檢出毒品成分1白色不倒翁咖啡包80包抽驗14包(驗餘淨重計48.199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2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計2.399公克)3搖頭丸(藍色圓形錠劑)57顆抽驗5顆(驗餘淨重計17.08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4愷他命(白色結晶粉末)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4.204公克)5硝甲西泮(粉橘色粉末4包與錠劑293顆)1批抽驗粉末2包與錠劑3顆(驗餘淨重計139.723公克)均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6罐裝與塊狀白色粉末1包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驗餘淨重計136.277公克)7白色粉末2包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驗餘淨重計2.463公克)8白色粉末1包第三級毒品bk-DMBDB(驗餘淨重1.974公克)9白色粉末1包第三級毒品Etizolam(驗餘淨重1.030公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