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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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 李寶明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被上訴人 李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