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壹點捌肆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934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甲○○已歿,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同案被告 廖登雄 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一案,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29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白色粉末2小包(合計淨重1.84公克,空包裝總重0.61公克),經送請鑑定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乙紙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合計淨重1.84公克,空包裝總重0.6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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