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嘉偉具保人潘仁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99
7號、105年度偵字第9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仁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嘉偉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潘仁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具保人之身分證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997號卷第22至25頁)。又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5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於10
5年7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到庭應訊,復經本院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且本院另通知具保人應向本院陳報被告現所在處所或偕同被告遵期於105年10月25日上午11時40分訊問期日到庭應訊,具保人亦無法使被告按時到庭應訊,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審判期日筆錄、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查詢日:105年10月4日)、拘票、報告書暨拘提查訪照片,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查詢日:105年10月26日)、在監在押紀錄表(查詢日:10
5年10月26日)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陳玉聰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