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仟五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2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807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千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既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決執行,均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