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92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14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聲請書另贅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應予更正刪除)。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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