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志斌 債務人 陳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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