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債權人 張志誠 上列債權人張志誠因與債務人 王泓 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志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係王泓「升」或王泓「生」。
三、請提出債務人(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