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蕭怡婷 送達代收人 戴佳儀 被告 李穎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6號。原案號:10
8年度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簡鈺昕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