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智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智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智簡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雅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唐雅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至12行之記載「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應更正為「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第16至17行「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後,應補充「並已販售出部分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且實際獲利約新臺幣(下同)2、3萬元」,證據部分並增列「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民國108年12月3日偵查報告書」、「蝦皮購物網頁列印」、「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採證照片及搜索現場照片共10張」,及「被告唐雅莉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本案被告自108年3、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已販售部分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且實際獲利約2、3萬元乙節,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是核被告唐雅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成立同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商品罪,容有未洽,惟因上開2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被告透過網路方式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8年3、4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2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8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3年3月16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案被告犯罪時間為108年3、4月間某日,故可能犯罪之起始時間係在108年3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間內,若被告開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時間在108年3月16日之後,則不構成累犯,然卷內客觀證據無法認定被告確實開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確切時點,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故本件不認定被告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竟在網路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造成智慧財產權人受有潛在市場利益之損失,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部分告訴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巴黎世家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共6萬元完畢,有和解契約書4份、109年9月15日刑事陳報㈠狀存卷可稽,惟仍尚未與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復參酌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販賣期間,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因販賣侵害商標商品而獲利約2、3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述在卷,為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然考量被告給付予前揭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之賠償金額已高於其犯罪所得,若再予以沒收,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及數量│├──┼─────────────┼─────┤│1│仿冒CUCCI商標布│11件│├──┼─────────────┼─────┤│2│仿冒CUCCI商標貼紙│8件│├──┼─────────────┼─────┤│3│仿冒CUCCI商標緞帶│14件│├──┼─────────────┼─────┤│4│仿冒CUCCI商標鈕扣│6件│├──┼─────────────┼─────┤│5│仿冒FENDI商標布│6件│├──┼─────────────┼─────┤│6│仿冒FENDI商標緞帶│3件│├──┼─────────────┼─────┤│7│仿冒ADIDAS商標衣服│1件(警方││││蒐證購買)│├──┼─────────────┼─────┤│8│仿冒ADIDAS商標布章│3件│├──┼─────────────┼─────┤│9│仿冒ADIDAS商標緞帶│2件│├──┼─────────────┼─────┤│10│仿冒DIOR商標布│3件│├──┼─────────────┼─────┤│11│仿冒CHANEL商標緞帶│5件│├──┼─────────────┼─────┤│12│仿冒BURBERRY商標布│3件│├──┼─────────────┼─────┤│13│仿冒LOUISVUITTON商標布│7件│├──┼─────────────┼─────┤│14│仿冒LOUISVUITTON商標緞帶│1件│├──┼─────────────┼─────┤│15│仿冒BALENCIAGA商標布│1件│├──┼─────────────┼─────┤│16│仿冒BALENCIAGA商標貼紙│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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