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09號上訴人 方永義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 律師被上訴人 方永芳
方永信 方永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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