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羅河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河森於民國93年7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1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5%計息,詎料債務人羅河森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8月22日止,現尚有本金38,97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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