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