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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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88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蘇東隆 債務人 陳啟祥 債務人 蔡春紫
一、債務人陳啟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萬陸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啟祥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春紫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