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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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 岡勞 小字第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判決如國98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
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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