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名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
被 告 正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被告對中華民國96年2
月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之
記載,應補充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於假
執行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丙、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爰
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應補充為「本件係就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
爰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
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及第39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於答辯狀聲明第3項已為「如受不
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惟鈞院
於判決中漏未依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針對是否准予宣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乙節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
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之判決有如被告聲請所示之脫漏情事,爰依首開規
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