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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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失蹤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鎮○○里○○○鄰○○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乙○○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為聲請人甲○○之父,出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而自87年10月15日因瑞伯颱風來襲後即行方不明,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項,業據提出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6至8頁),又關係人即失蹤人之其餘子女丙○○、丁○○、戊○○經本院函詢後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家事法庭函稿、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4、54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及就醫資料、健保費用繳費紀錄等相關資料,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有上開查詢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7月30日健保承字第1030063875號函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列印、花蓮縣玉里鎮公所103年8月6日玉鎮民字第1030013111號函暨保險對象欠費清單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0至23、25-1至25-2、33至36頁),可知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8至30、43頁)。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乙○○自87年10月15日失蹤,計至94年10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又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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