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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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淑惠 (即 楊汝椿 之繼承人)、 楊少凱 (即楊汝椿之繼承人)、 楊芙 (即楊汝椿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惠(即楊汝椿之繼承人)、楊少凱(即楊汝椿之繼承人)、楊芙(即楊汝椿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黃淑惠(即楊汝椿之繼承人)、楊少凱(即楊汝椿之繼承人)、楊芙(即楊汝椿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03年03月10日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2號案件基本資料及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