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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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21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即王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7日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惟因受件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書、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