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
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貳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伍佰叁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