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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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慕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慕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慕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7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8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8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共4罪)、6月、3月,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上開②至④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並與上開①案於105年1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刑期共計5年7月),再於109年5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6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6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