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昱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829號、107年度偵字第29786號、108年度偵字第12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昱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