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聲請人宏欣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欣金屬有限公│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4年11月30│47,000元│ZC0000000││││司張寶珠│社新豐分社│日││││├──┼───────┼────────┼──────┼──────────┼───────────┼────┤│002│宏欣金屬有限公│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4年12月31│41,200元│ZC0000000││││司張寶珠│社新豐分社│日││││└──┴───────┴────────┴──────┴──────────┴───────────┴────┘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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