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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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 林錦惠 被告 蔡福全 被告 郭順仁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家宏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洪梅芬 律師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蔡福全、郭順仁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林錦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惟自訴人原委任自訴代理人張義祖律師業於民國101年8月24日向本院具狀終止委任,有該刑事自訴終止委任陳報狀附卷可稽,故自訴人於本案現既未委任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爰定相當期間命自訴人補正此欠缺之法定程式,逾期未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