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竹小字第58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楊錚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一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霽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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