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和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判決與正本無誤。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謹翊┌───────────────────────────────┐│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和龍國際科│玉山商業銀│99年3月5日│93,905元│AA0000000│││技有限公司│行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