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郁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郁楷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郁楷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11日112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3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9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343號112年度簡字第2430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4日112年12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343號112年度簡字第24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3日113年1月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8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