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堅森 (兼 黃順興 之承受訴訟人)
黃柳軒 (兼黃順興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徐范鳳梅
黃朝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1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