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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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735號原告 李文傑 即 林吳氏 保妹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隆捷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隆捷、 林隆斗 、 林阿七 、 林阿採 、 林阿由 、 林阿漢 、 林阿枝 、 林阿煥 、 林錦祥 、 林阿鏡 、 林玉嬌 、 林福亮 、林阿火、 林水樣 、 林益鴻 、 林修霈 、林玉嬌、 林高桂蘭 、 林昌永 、 林昌雄 即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