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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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735號原告 李文傑林吳氏 保妹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隆捷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隆捷、 林隆斗林阿七林阿採林阿由林阿漢林阿枝林阿煥林錦祥林阿鏡林玉嬌林福亮 、林阿火、 林水樣林益鴻林修霈 、林玉嬌、 林高桂蘭林昌永林昌雄 即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苗簡 字第 735 號裁定(107.11.13)[撤回]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苗簡 字第 735 號裁定(108.09.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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