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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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92號

原告甲OO

被告乙OO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與丙OO(民國112年3月26日死亡)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114年度家調字第117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此外,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查原告於114年6月25日另行提出「請求否認親生子女之訴」書狀,現由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76號調解中,如該訴訟與本件為同一請求,該訴訟不合法,是否續行,亦請原告以書狀(載明案號)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書記官駱亦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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