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8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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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81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駱瑞淇   

           住○○市○○區○○○路00號15樓  

相對人

即債務 人  吳清和   住金門縣金寧鄉盤山村環島北路一段35

0巷10弄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天然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投保資料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開戶資料,惟相對人二人住所分別係在金門縣金寧鄉、雲林縣斗南鎮,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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