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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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陳品叡
債務人 余承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新台幣56,007元
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114年9月9日,按年息0.1845%計算,另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年息0.36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