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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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陳品叡

債務人 余承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新台幣56,007元

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4年3月10日起至114年9月9日,按年息0.1845%計算,另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年息0.36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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