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郭里秒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3年4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3年4月21日陳報狀等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於103年4月17日函知債權人對此陳述意見,債權人均表示同意或無意見,有債權人陳報狀、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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