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勒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安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05年度聲觀字第8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安庭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