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 盧永宏
陳靜妮 楊慧蘭 張志維 謝宗翰
賴秋鳳 簡銘宏 陳淑玲 何岡諺
趙承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冠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2,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