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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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劉美娟 被告 鍾啓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林芳如法官陳僑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40 號裁定(112.04.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4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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