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9號附民原告 張升閤 附民原告 林映妙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煜昇 律師附民被告余和章附民被告 余羿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164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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