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88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富元紙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被告富元紙品企業有限公司以被告甲○○、丙○○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碼年利率1.42%機動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後雙方約定變更借據條款,約定自95年10月30日起至98年10月30日,利息按年利率7%固定計付之。
㈡另被告富元紙品企業有限公司以被告甲○○、丙○○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自96年6月13日起至99年6月1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碼年利率1.58%機動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後雙方約定變更借據條款,約定自96年6月13日起至101年5月15日,利息按年利率7%固定計付之。
㈢詎料上開二筆借款被告均於97年4月15日即未依約清償,
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本金3,514,598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客戶往來明細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客戶往來明細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被告等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提出之上開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三、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735,002│自97年5月15日│7%│自9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2│1,104,907│自97年4月15日│7%│自97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3│1,674,689│自97年4月15日│7%│自97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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