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判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判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甲○○、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檢紀冬字第23426號函所認聲請再議不合法之公函(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884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案號:97年度上聲議字第147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
1所謂前條之駁回處分,係指第258條之駁回處分,即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者而言。
至於聲請再議已逾期等再議不合法之情形,目前檢察實務均係以公函通知再議不合法之意旨,並無製作處分書,並不屬於第258條之駁回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交付審判。再從貫徹刑事訴訟法採行控訴原則之精神而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既未曾就原不起訴處分是否適法為實體審查,審判機關即不應侵越訴追機關之權限,而產生由審判機關輕易開啟審判程序之現象。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臺北市醫師公會為非法人團體,並無被害人地位,告訴人乙○○為該公會之成員,自得以自己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為告訴行為,所為之陳述係屬告訴,對於原不起訴處分,當可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認告訴人再議不合法之見解有所違誤,且被告甲○○及丙○○確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及刑法第34
2條第1項之背信罪犯行,原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884號為不起訴處分,其認事用法實有違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在未審酌告訴人再議理由之情狀下,竟將告訴人之再議聲請駁回,誠難甘服,為此聲請交付審判云云。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乙○○前以:㈠被告甲○○係臺北市醫師公會現任理事長, 王佳文 係公會監事, 施玉琴 係公會職員,聲請人乙○○則係公會第14屆常務監事。被告甲○○以及王佳文、施玉琴明知民國96年4月10日之第13屆第3次臨時監事會會議,王佳文並非主席,主席係由聲請人擔任, 俞志誠 並未出席,且被告甲○○並無報告亦未提臨時動議,竟在會議紀錄上偽列俞志誠為出席人、將王佳文偽列為主席,登載甲○○報告及提出臨時動議,足生損害於公會及聲請人,因認被告甲○○、王佳文及施玉琴涉有刑法第21
6條、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等罪嫌;㈡被告甲○○及公會會計即被告丙○○未將95年12月初之捐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用作兩岸三地華人健康活動經費)列入,偽造95年12月份之資產報表、收支對照表及收支決算表等文書,足生損害於公會及聲請人,因認被告甲○○及被告丙○○涉有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㈢被告甲○○為參選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職位,竟意圖損害公會,於96年3月21日以臨時動議方式,作成「通過以專案補助70萬元之經費補助」,使公會受有損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為由,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案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已於97年2月12日以96年度偵字第1688
4號對被告甲○○及丙○○、王佳文及施玉琴均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具狀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聲請人因非前揭犯罪事實㈡業務登載不實及㈢背信之直接被害人,故以97年7月4日檢紀冬字第23426號函覆聲請人,認聲請人對被告丙○○及甲○○此部分之再議聲請不合法,並未作成再議駁回處分書;至於聲請人對被告甲○○其餘偽造文書部分(即上開㈠部分事實),及王佳文、施玉琴部分,則均發回續查等情,有卷附96年度偵字第16884號不起訴處分書、上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函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雖於收受前揭公函後之97年7月14日,委任律師提出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就前述犯罪事實㈡、㈢再議聲請不合法部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部分既未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即非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從而,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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